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
注:在本章程條款旁注中,“必備條款”指原國務院證券委與原國家體改委聯合頒佈的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》; “補充修改意見的函”指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與原國家體改委生産體制司聯合頒佈的《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》(證監海函[1995]1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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